經濟部中央SBIR對依法設立且正常營業之中小企業,並無「設立須滿一年」或「復業須滿一年」的一般限制。然而縣府協辦SBIR之前原無此規定,卻因後來曾發生弊案,因噎廢食自行增設設立或復業須滿一年之門檻,明顯與中央鼓勵新創及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的政策精神背道而馳,倘若這樣就可以完全防弊,中央的申請須知就會有這條件限制.
現有馬祖民眾有意創業、新成立公司行號,或原有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曾因故辦理停業,現欲重新復業並投入創新計畫,卻因「須滿一年」的限制,即使已依法登記、復業,仍無法申請當年度SBIR,必須再等到下一年度,實際上甚至可能與隔年的例慣例申請截止期衝突不滿一年,而再得延二年。
然而市場與商機不會等待。創新計畫往往具有時效性,若因一年門檻錯過當年度申請期程,可能連帶錯失產品研發、投資及市場進入的最佳時機。
縣府一方面積極招商、鼓勵創業及產業進駐,另一方面卻以中央無此限制,而馬祖卻有的一年門檻限制新設及重新復業業者申請SBIR,兩者政策精神顯然矛盾。且難怪每年幾乎多都是舊面孔的店家業者在申請,真正新創業者比例少.
防弊有其必要,但不能因過去少數弊案而因噎廢食,以一刀切方式限制所有正常創業者。真正應防範的是虛假申請、空殼公司及補助濫用,而非依法登記、復業並實際經營的業者。
因此強烈要求取消與中央申請規定,以及多數縣市皆無此SBIR「設立或復業須滿一年」之限制,或將限制條件改為3個月或半年,以實際營業事實及計畫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勿讓防弊措施反而成為地方招商、創業與創新發展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