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網友您好: 有關您反映「雞叫依舊不斷」一事,兹回復如下: 一、依據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八一)廳行一字第329號函復臺灣高等法院表示:妨害安寧常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而言,上開條款之適用,須所製造之噪音,已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且難以忍受者,始足當之。此類案件尚須具備「報案鄰居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並佐以處理員警之職務報告,或至被檢舉處所鄰近住戶實施訪查,具名指證(製作筆錄)確有妨害安寧情事,並經員警調查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 二、若您有發現前述妨害公眾安寧情事,請至本局南竿警察所報案,本局將依規定查處。 感謝您對警政事務的關心!
警察局 發表於 2026-05-11 17:53
親愛的網友您好:
有關您反映「雞叫依舊不斷」一事,兹回復如下:
一、依據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八一)廳行一字第329號函復臺灣高等法院表示:妨害安寧常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而言,上開條款之適用,須所製造之噪音,已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且難以忍受者,始足當之。此類案件尚須具備「報案鄰居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並佐以處理員警之職務報告,或至被檢舉處所鄰近住戶實施訪查,具名指證(製作筆錄)確有妨害安寧情事,並經員警調查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
二、若您有發現前述妨害公眾安寧情事,請至本局南竿警察所報案,本局將依規定查處。
感謝您對警政事務的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