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什麼確切原因,以前的縣運主要是提供身份為縣民或在地軍人的選手參賽,或許是為了將參賽對象的來源極大化,已放寬為「曾設籍」滿六個月即可。)
這樣的放寬程度本身已經非常值得討論,若以各鄉縣民交流的優先順序來說,很難找到理由將縣運會的參賽對象放寬為「非縣民」。
(不過考量到許許多多的旅台鄉親,利用縣運會的期間返鄉,運動同好間彼此交流競技,聯絡情感,也不失為一個充分的理由。但是只要「曾設籍」六個月的時間,確實值得大會再好好斟酌,否則開放「旅台鄉親」回鄉參賽則會變質為開放「旅馬槍手」,若真的對馬祖有認同,也對地方賽事有熱情,「累積」設籍更久的時間應該很合理。)
從過往到現在一直有選手資格不符的情事發生,這或許也一定程度的反應體育人奔放的特質(隨性),其中很高的機率發生在熱門與關注度較高的賽事,會為了比賽找不符身份的傭兵和槍手,很難不讓人覺得是為了比較比賽的勝負。
既有勝負,又是大家關心的賽事,應盡力訂好遊戲規則,讓選手與各鄉之間公平切磋與交流情感。
馬祖的人口規模很小,如果兩年一次的縣運都無法做到各鄉的選手可以公平參賽,是非常可惜的一件事(槍手等於佔了符合資格的縣民的名額)。台灣的全運會縣市之間挖選手的情況也很激烈,但最最基本的一個要求是符合大會的參賽資格(設籍時間),請大會盡力做好選手資格審查,否則即失去了藉由縣運會提升運動參與與縣民間交流聯絡情感的目的。

教育處 發表於 2024-09-14 18:15
親愛的網友您好
有關連江縣運動會選手參賽資格歷屆都以「曾經」設籍馬祖地區滿六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為標準,依當時召開籌備會會議社會組代表出席決議,因各鄉尋找運動員不易,影響組隊時效及參賽人數,競賽部依循歷年,以「曾經」設籍馬祖地區滿六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選手參賽資格及標準。113年連江縣運動會競賽部會依競賽規程審核參賽報名選手資料,若有不符競賽規程者,將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取消其參賽資格。
連江縣政府教育處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