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縣政府階級最高長官。
縣政府的單位員工,参加縣里擧辦的運動會;代表縣政府去参加其他的體育競賽;或参加縣政府各部門舉辦的宗教活動等等。
明明就有縣政府的公文說可以請公假,但是公文到了單位,有的單位可以請公假,有的單位不準請公假,要参加的人請自己的假。
這些員工不是都代表者縣裡去比賽爭取榮譽或響應政府辦的活動,怎麼會有單位主管不准呢?
一縣2制度,請假應該不需要靠關係!能否規定個統一的方式,不要有雙重標準(不能請公假也沒關係,但標準應該要一致)。
單位主管如果有這樣做的,真是好笑,是不是不適任。還是我們都要學習耍嘴皮子,找理由唐塞長官。
麻煩大長官您開會的時候問一下您任命的這些單位首長。
也麻煩請您能否訂個標準,讓縣政府員工都能知道,謝謝。
馬報小編 發表於 2024-09-10 13:47
人事處回覆如下:
縣民朋友你好:
所詢有關公務員公假一事,說明如下: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第八款,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第九款,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另查銓敘部80年9月26日80 臺華法一字第0619422 號函釋略以:「……『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給予公假。本條款公假之要件,其一係應機關團體邀請,所稱機關,應屬政府機關。至於團體,自包括公、私團體而言,其二此項活動須與受邀者職務有關。其三須經長官核准。若不符合一、二兩要件者,固不宜核准,即使符合一、二兩要件,機關長官亦得予以核准或不核准。……」
綜上,依前開規定,公務人員參加本主管機關舉辦之活動,應經機關長官核准後,給予公假。至應機關團體邀請參加活動,應先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與職務有關為要件,再由機關長官視實際需要是否核准公假。
連江縣政府人事處謝謝您的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