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
老人福利工作,肯定老人對社會的貢獻,使其能安享老
年之生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發給對象,以八十七年七月二十
二日以前籍設連江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為限。
第三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
一、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
、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
金者。
三、申領榮民院外就養金者。
四、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五、領有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者。但其金額低於
本自治條例補助金額者,得請領其差額。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
第四條:依本自治條例發放之金額,每人每月新台幣
三千元。
第五條:符合第二條規定者,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
個人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請,並由鄉公所
初審合格後,報送本府審定後,自當月份起發給。但已
依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申請並獲准發放者,不得
再依本條例提出申請。
各鄉應於每月五日前向本府辦理撥款核發事宜,為便
利
縣府公佈養老生活補助自治條例(政府與民眾)
- 2003-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