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公佈養老生活補助自治條例(政府與民眾)

  • 2003-01-26
  第一條: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 老人福利工作,肯定老人對社會的貢獻,使其能安享老 年之生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發給對象,以八十七年七月二十 二日以前籍設連江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為限。  第三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  一、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 、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 金者。  三、申領榮民院外就養金者。  四、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五、領有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者。但其金額低於 本自治條例補助金額者,得請領其差額。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  第四條:依本自治條例發放之金額,每人每月新台幣 三千元。  第五條:符合第二條規定者,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 個人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請,並由鄉公所 初審合格後,報送本府審定後,自當月份起發給。但已 依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申請並獲准發放者,不得 再依本條例提出申請。    各鄉應於每月五日前向本府辦理撥款核發事宜,為便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