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縣內各級
人民團體推展會務,並協助政府推行各項公益性活動,
以發揮社會服務之叫lash;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法向本縣申請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辦理活動時
,應先檢附計畫書及預算表向目的事業機關申請補助經
費,未獲補助且符合本要點之規定者,得於每年一月及
七月檢附申請表、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府提出申
請並不得重複申請。
三、各級人民團體舉辦活動應於每年十月份前辦理完
畢,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主(承)辦單位、
活動項目、內容、方法、時間、參加人員、預期效益及
經費預算和說明等。
四、計畫書含經費預算由本府承辦課會同主計室依相
關法規審核之。
五、本府按申請計畫總經費依下列原則核定補助額:
1、舉辦全縣性之活動者,針對所提項目最高補助新
台幣壹拾伍萬元內核定之。
2、舉辦全鄉性之活動者,針對所提項目最高補助新
台幣捌萬元內核定之。
3、同一團體申請補助六個月內以申請一次為限。
4、各級人民團體依人民團體法正常推展會務者為補
助對象。
六、各級人民團體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不予補
助:
1、未依人民團
《政府與人民》連江縣各級人民團體推展會務 申請公益
- 200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