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依福建省連江縣建築物簡化管理自治
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指之土地相關替代
證明文件,以左列各款為限。
類別、該土地目前登錄情況、替代文件:
A1:已公告登記(有人登記-無權利爭議):一、
該地號之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二、地籍
圖騰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三、土地使用同意書(
土地為自有者免附)。
A2:已公告登記(有人登記-但有權利爭議):一
、該地號之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二、地
籍圖騰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三、所有土地權利申
請人之使用同意書。
A3:已公告登記(無主土地):一、(限符合土地
法第二○八條之公有建築物)依「連江縣無主土地公告
代管辦法」完成租用之契約書、二、複丈成果圖(向地
政事務所申請)、三、地籍圖騰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四、切結書。
第三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暫接水電者
,需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書圖證件。
鄉公所依審查表逐項檢視並現地查核,經審查符合即核
發同意函,並按月將核可案件資料彙整成冊送縣政府備
查。
第四條 本施
《政府與人民》連江縣建築物簡化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 200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