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政府與民眾)

  • 2003-01-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係指:


 一、輻射防護偵測業務。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

 三、輻射防護訓練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
之輻射防護偵測。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
射安全評估。
 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
 五、建築物輻射偵測。
 六、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業務,係指下列之可發生游離輻
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一、醫用X光機。
 二、醫用直線加速器。
 三、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四、醫用鈷六十遠隔治療機。
 五、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六、非醫用櫃型X光機。
 七、非醫用移動型X光機。
 八、動物用X光機。
 九、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