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未成年卻擁有房地產 國稅局:得課徵贈與稅

  • 2003-04-09
 【本報訊】子女未成年卻擁有房地產者得注意了!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購買房地產,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為其未成年子女所有者,得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的規定,應視為父母之贈與,得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近期查核一件贈與案件時發現,某民眾之未成年子女於九十一年間購進房地產,其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為一千一百萬元,他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時,主張該房地產是以未成年子女之自有資金購買,依法免課贈與稅。 但審核時請他提出子女自有資金來源證明資料,卻無法提出足以證明購買房地產資金確屬未成年子女所有,國稅局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予以課稅。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不動產時,主張以其自有資金購買免納贈與稅者,除應保存贈與稅免稅證明外,一定還要保存確實能證明支付款項確實屬未成年子女所有之資金來源資料,以免被課稅,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