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進口芋頭、花生製作加工轉銷台灣 中央同意開放

  • 2003-04-11
 【本報訊】連江縣政府建設局表示,中央已同意開放自大陸進口芋頭及花生原料,製作加工產品轉銷至台灣,馬祖地區商家有意願者可向建設局提出申請證明文件後,合法運往台灣地區銷售。 若欲製作其它加工產品者,也必須向建設局先提出申請,由縣府轉呈經濟部國貿局,俟商家收到核准通知文後,才能向大陸地區進口原料,並依據原申請加工項目製成成品,再向縣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方可通關運送至台灣銷售。 金馬地區實施小三通已有一段時間,最讓地區民眾關心的是大陸貨品經小三通管道合法進入馬祖後,可否直接運銷台灣地區,即馬祖扮演貨物中轉的角色。 由於大陸物品價廉物美,倘若可經由馬祖中轉必可獲得為數不小的利潤,但考慮到對台灣相關產業的衝擊以及配套措施研擬尚未周全,目前先就金馬地區進口大陸原料製成加工產品運銷台灣地區乙案作討論,中央以本地廠商提出申請之案件,由貿易局召開會議審查。 目前已核准經特殊製程後達實質轉型之加工品,舉二例說明:芋頭經加工(切塊→油炸→蒸熟→攪拌→調味→包裝)為芋泥、生花生仁經加工(油炸→調味→包裝)為花生醬,該兩項加工產品已達實質轉型,且該兩項大陸物品台灣本島已開放進口,此兩項加工產品已獲中央同意自大陸進口原料加工後,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縣府建設局申請證明文件後,合法運往台灣地區銷售。 除以上兩項加工製品外,地區商家有意願並有能力製作其它加工產品者,首先先向連江縣政府建設局工商管理課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必須含加工之特定貨品名稱及製程,縣政府收到申請案件後再轉呈經濟部國貿局,俟縣政府收到國貿局的核定結果後再行文通知申請商家,商家必須收到核准通知之公文後才能向大陸地區進口原料,並依據原先申請之加工項目製成成品,俟要運銷至台灣時,必須再向縣政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方可通關運送至台灣銷售。 而商家在申請證明文件必須檢附該批加工品之原料進口證明文件(為當初原料入關時海關所開立之證明)及製程、耗損率等相關資料,縣政府憑以審核後開立完成特定製程之證明文件,商家取得證明文件即可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