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提供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廿一日 第一條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社區發展工作及公共空間營造之自治精神,執行由下而上之社區發展業務,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社區發展之組織與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社區,以本縣四鄉行政轄區內所有行政村之範圍為原則,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組織;推動社區發展工作,具備特定空間範圍之集居區域。 社區發展係指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推動社區發展範疇包括以下工作項目: 1.文化歷史研究、保存、傳承與再發展。 2.生活區域風貌維護。 3.自然環境及空間資源利用。 4.生活機能設施及社區休憩場所整備。 5.歷史建物保存與再利用。 6.社區形象發展之宣導與文化產業研發。 7.社區營造人才培育。 第四條 主管機關辦理社區發展業務,應加強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分工合作及相互配合支援,以使社區發展業務順利有效執行。 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代表、社區居民設立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 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依章程推動社區發展工作。 第七條 社區發展協會為規劃社區發展,得遴選專業服務團隊為之。 第八條 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左列社區資料: 1.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 2.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 3.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 4.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 第九條 社區發展協會應與轄區內有關之機關、學校、團體及村辦公室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第十條 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活動,得經理事會通過後酌收費用。 第十一條 社區發展協會為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其經費應設置專戶保管運用。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社區發展工作,得分年編列社區發展預算,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社區發展工作,應對社區發展協會,每年至少一次,辦理評鑑、考核事宜。其經審定結果,績效欠佳者,得終止補助。 第十四條 推動社區發展業務績效良好之社區,主管機關得給予其社區發展協會獎勵。 第十五條 本自治條例,其行政規則由本府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發布日施行。
福建省連江縣社區發展自治條例(草案)
- 200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