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縣府日前進行「南竿鄉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條文修正,並確定實施收費制度,以落實使用者付費觀念。經過兩次縣務會議及相關單位研商後,最近正式發文公告實施。縣府盼地區各單位及軍民注意使用規定,確保公共場所設施完善,永續經營。 縣府為加強體育館之管理,特別對「南竿鄉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的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並建立收費制度。與鄉親較有關連的條文摘錄如下: 第三條:該館開放時間:早上八時至晚上十時止(專案或特殊活動不受此限)。 第五條第三項:凡本縣各級學校因上課需求借用者免予收費,然進出本館必須遵守場地使用規則。 第五條第四項:該館場地之使(借)用以體育、文化、學校教學及社教活動為主,其他活動除專案核准外,一律不予使(借)用。 第五條第六項:該館每週一休館,其餘時間使用本館清潔、水電及維護費之收費標準如后: 一、星期二至星期五: 日間全天(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新台幣二千元整;半天(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或下午二時至六時)新台幣一千元整。 夜間(晚間七時至十時):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整。 二、週休假日(含國定假日): 日間全天(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新台幣三千元整;半天(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或下午二時至六時)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整。 夜間(晚間七時至十時):新台幣二千元整。 第九條:借用場地除現有設備外,不另供借其他器材。 第十二條:場地使用後,應將該館原有設備歸原位,並應將自行陳列之設備清理,否則遺失概不負責。如隔場未及攜回,經本館棄置後,借用人不得持有異議。 第十七條:使用體育館必須遵照本館使用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接受本館管理人員之指導,切實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物。借用期間如有違反本辦法之規章時,該館得隨時停止其使用權,並依本辦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婚、喪、喜慶或有損本館地板結構安全顧慮之活動,本館一不予借用。 另外,近期體育館內常發生設備遭竊,或是在非開館時間內遭人私自闖入等情事。縣府表示已要求警方加強巡邏,若有發現以上情形,將對竊盜及私闖者循法律途徑辦理。
南竿鄉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條文修正
- 2003-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