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未繳 遭限制出境 國稅局籲民眾 勿心存僥倖

  • 2003-07-19
 【本報訊】暑假是出國旅遊的旺季,但出門前可要記得有否應繳稅款未繳清,否則將遭到限制出境處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以及已確定之罰鍰金額單計或合計,個人在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一百萬元以上者,將由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北區國稅局指出,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三十日未繳納者,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並將遭禁止財產處分,如該禁止處分之財產,其價值不足欠繳之應納稅捐者,且欠稅金額達標準者亦將被限制出境。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執行處於受理執行欠稅案件時,不論欠稅金額多寡,如符合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亦得限制欠稅人住居。 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應儘速依限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如遭限制出境者,除了須繳清稅款外,還須繳納滯納金、滯納利息等,始得解除出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