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公共營利場所強制投保法上路

  • 2003-08-01
 【本報訊】為使縣民到公共場所消費的更安心,連江縣政府頒布「公共營利場所強制投保法」,以後地區業者必須強制為消費者依法投保。 尊龍客運火燒車事件,引起大眾對公共安全及保險理賠的注意。舉凡搭乘計程車、飛機皆有強制保險,但是部分縣民常去的場所,業主或所有人卻沒有為縣民投保公共意外險。 該法涵蓋的範圍包括: 一、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理髮業、視聽歌唱業、PUB及浴室業。 二、錄影節目帶播映業、電影片映演業、遊樂園業、保齡球館、撞球場、歌廳、證券期貨商、飲酒店業及資訊休閒服務業。 三、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商場或百貨公司。 依該法規定,以每一營利事業主體為投保單位,其最低保險金額應符合下列各款: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今年自馬祖綜合高中畢業,準備等學校分發的陳同學表示,特種酒店他沒有去過,偶而會跟同學去打撞球、唱卡拉OK,但是最常去的地方還是網咖,現在他的天堂已經到五十幾級,幾乎天天都會上網練一下功,就算不上網咖,現代人不可能不去公共場所,網咖強制投保以後,他說以後去消費會覺得更安心、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