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將土地提供他人做為停車場並收取費用,可是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交營業稅的,國稅局籲請業主儘速辦理,以免經查報受罰,得不償失。 國稅局表示,由於經濟不景氣,有些地主或建商為了充分利用手邊閒置土地,因此興建臨時性停車場,或是自行劃線變成停車格,並對外營業收取費用;此商業行為已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之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民眾只要將土地提供他人停車並收費,就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請未辦妥營業登記的業者,速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以免經查報受罰,得不償失。
停車場收費需具營業證
- 200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