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替代役申請即起受理 十七日截止

  • 2003-11-04
 【本報訊】連江縣政府民政局表示,九十二年度第二次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即起受理,請地區符合申請規定之役男,備妥證明文件,至現戶籍地鄉公所兵役主管單位辦理,期限到今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今年度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即起受理,基本規定摘要如下,請家長及役男注意。 一、基本條件:凡民國七十三年次(含)以前出生之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甲、乙等)體位尚未入營,並符合限制條件者,得以「一般資格」提出申請。 二、特定條件:常備役體位役男具前揭基本條件或替代役體位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依其條件分別申請並依順序優先甄試: 1、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以「宗教因素」提出申請。 2、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得以「家庭因素」提出申請。 3、具下列資格條件申請服替代役者,得以「專長資格」提出申請,且限以單一資格條件申請單一役別及單一需用機關,並依順序甄試: a、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具專長證照者。 b、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專長證照者。 c、具備經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4、志工資格:自志願服務法公佈實施日起,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役男,得申請服該相關類(役)別替代役。 三、限制條件: 1、大專程度以上役男不具預備軍、士官資格。 2、申請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及延長徵集等事故者。 3、役男需無各役別需用機關所定,因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許可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服替代役類別條件者。 四、役期:常備役體位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比照常備役為一年十個月;常備役體位服替代役之役期為較常備兵役長二個月,役期兩年;以其他資格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較常備役多四個月,共為二年二個月。 五、有關替代役各役別、勤務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請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查詢,網址www.nc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