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沒進帳仍須報稅

  • 2003-11-11
 【本報訊】營業人即使沒有銷售額,還是要依照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請地區商家注意,以免違規受罰。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除了另有其他規定之外,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兩月為一期,於次一期開始十五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故營業人如無銷售額者,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如未依期限申請者,依規定逾申報期限二日起但未逾三十日者,加徵滯報金一千二百元;逾三十日者,另加徵怠報金三千元。 馬祖服務處指出,有部分營業人以為當期無銷售額,就不用辦理申請,以致違反規定而被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