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針對不少村民鄉親反映,各村召開村民大會時,卻未見民政局派員前往參加。連江縣政府民政局表示,這純粹是鄉親不諳相關規定所產生的誤解;依據福建省連江縣各鄉村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中第八條規定,村民大會開會時,民政局並未列在應派員列席解答問題的單位之中,請鄉親體察。 民政局長陳傳立表示,原本依該自治條例,民政局就不需列席參加村民大會,並非強制性的規定;只是地區因為地方小,而且民政局內可能因為一些職員較關心所居住村莊的事務,讓鄉親誤以為是「民政局的列席代表」,爾後,若沒看見「民政局代表」參加,就質疑民政局故意不派員到場說明,實屬誤解一場。 依該自治條例相關規定,第八條為「村民大會開會時,下列單位應派員列席解答問題:鄉公所有關部門、有關國民中小學校、有關警察派出所、消防分隊、鄉戶政事務所、鄉衛生所及其他經鄉公所邀請之有關團體或單位。」又第二十條規定,村民大會開會時,鄉公所應指派課長以上人員赴會督導考核;第二十三條規定,鄉公所實施村民大會成績,分為書面考核與實地考核,書面考核由縣府民政局依鄉公所平時函送各項報表等資料考核之,實地考核依據督導人員填送資料考核之。由上述可知,民政局為村民大會之考核單位,確實不需走到第一線。
村民大會未見民政局人員出席 陳傳立:依規定,不需列席參加
- 200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