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總統大選將近,不少民眾會對心中的理想候選人捐獻小額的金錢,民眾對於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捐贈是否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可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個人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捐贈及取據期間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公告候選人名單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投票開票日止的收據,可適用捐贈扣除規定。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另外提醒納稅人注意,申報時應依法檢附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核定的收據格式正本,以免喪失自己的權益。
國稅局:捐贈候選人競選經費,可列舉扣除
- 200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