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幼稚園入學年齡以四足歲為原則

  • 2004-01-30
 【本報訊】有關本縣幼稚園學童入學年齡的問題,根據校長會議決議,從今年學年度起,縣幼稚園入學年齡依幼稚教育法第二條規定,以四足歲入學為原則。
 地區家長為了減輕帶小孩的壓力,常會把未滿四足歲的小孩,提前送到幼稚園,把帶小孩的責任轉給政府,因此使得本縣就讀幼稚園的幼兒年齡常有「超齡」現象。教育局表示,幼稚園入學年齡以四足歲入學為原則,在各鄉托兒所尚未成立前,且招生數不足三十人時,可依出生日期較接近四足歲優先招收至下限三足歲半的學童,同年同月同日生者,以抽籤決定。
 另外因應教育部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在九十三學年度在離島縣市先行試辦,各園大班僅收五足歲的學童,不足五足歲的學童仍留中班就讀。至於九十二年度三歲半入園的學童,在五歲半時仍准予入國小一年級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