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九三年「休漁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已公布實施,各種合法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於規定期限內,累計出海達一百日以上即有資格提出申請,地區漁友可洽馬祖區漁會瞭解更詳細的作業要點。
農委會為了維護海洋資源,近年來鼓勵漁船在指定期間休漁,凡合法的漁船在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到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累計出海作業達一百日以上(專營娛樂漁業、船齡三十年以上或海上暫置外來船員以上三者除外),即核發休漁獎勵金。依規定分自願性休漁,累計在國內港口停航一百二十日以上;指定性休漁,指定期間在港內停航六十日以上。申請期間,自願性休漁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指定性休漁由農委會另行公告。
馬祖區漁會日前針對休漁獎勵作業已發通知單給各漁船,欲申請休漁獎勵的漁船主可與區漁會聯繫瞭解細節。九十三年漁船收購申請亦從即日起到三月三十一日止,漁友特別注意。
休漁獎勵金、漁船收購即起受理申請
- 200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