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愛牠就不要捕牠!為保護本縣海域轄區內水產動物及有效之利用,以達水產資源永續經營,連江縣政府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依據漁業法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訂定本縣海域轄區內水產動物採捕體長限制之物種及規格,並且公告宣導周知至今年三月一日,已屆滿六個月開始正式實施,敬請本縣縣民、外來遊客、釣客及漁民遵守公告事項,避免觸法而受罰。
連江縣海域轄區內水產動物採捕體長限制訂有魚類三種,分別為黑瓜子(魚獵)(黑毛)Girella melanichthy;瓜子(魚獵)(黑毛)Girella punctata;赤點石斑 Epinephelus akaara,其三種體長採捕限制為十五公分(含)以下禁捕。甲殼動物只有一種,為中國鱟Tachypleus tridendatus,其無論體型大小一律禁捕。軟體動物(貝類)有四種,分別為章魚Octpodidae(科名),其體重採捕限制為二百公克(含)以下禁捕;文蛤Meretrix lusoria,其殼長採捕限制為四公分(含)以下禁捕;菲律賓海瓜子蛤Ruditapes philippinarum,其殼長採捕限制為二公分(含)以下禁捕;九孔鮑(九孔)Haliotis diversicolor diversicolor,其殼長採捕限制為三公分(含)以下禁捕。棘皮動物只有一種,為紫海膽 Anthocidaris crassispina ,其體長採捕限制為五公分(含)以下禁捕。
建設局提醒民眾,以上所公佈之水產動物或其製品依大小不得採捕、販賣及持有;但領有漁業權登記證照合法養殖業者販賣及持有以上人工繁殖方式培育之水產動物不在此限。倘若有觸法之情事,將依據漁業法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得依同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沒收或沒入其採捕之漁獲物及漁具;如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沒入時,將追徵或追繳其價額。
本縣水產動物採捕體長限制正式執罰
- 200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