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預警停電 縣議員關切 消保官:有法可申,願替鄉親討公道

  • 2004-06-17
 【本報訊】針對昨天縣議員所質詢有關台電馬祖營運處無預警停電一事,連江縣政府消保官張龍德特別就消費者保護相關措施部分提出說明: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此外,如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另依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消保官張龍德表示,據上述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對於台電公司無預警停電導致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消費者不僅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如台電公司拒絕賠償,消費者也可以撥打一九五○消費者服務專線,向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此外,縣府建設局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也可以主動行使調查權,請台電公司說明並加以改善。而莒光地區無預警斷電情況嚴重一事,消保單位將在最短期間內進行瞭解,必要時將經由行政院消保會函請台電總公司做進一步說明及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