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維護南竿機場航空安全,交通部日前公告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事項,明定南竿機場以其跑道兩端中心點為中心,五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以內禁止飼養飛鴿,違者將依民用航空法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鄉親如有相關需求及疑問,請連絡各村村長或馬祖南竿航空站業務承辦人劉教官,電話:二六五○一。
機場周邊有鳥類等飛行物,對於飛安有很大的威脅,而南竿機場附近確實也有養鴿戶,為顧及飛安,交通部日前特別公告馬祖南竿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事項,主要規定如下:
一、馬祖南竿機場以其跑道兩端中心點為中心,五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以內禁止飼養飛鴿。
二、違反主旨所述規定者,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三、馬祖南竿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之公告日期已設立之鴿舍,將由南竿航空站通知養鴿戶或由養鴿戶於前述公告日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南竿航空站辦理遷拆補償申請,其補償金額,係以建築師公會鑑定價格為重要參考依據,其作業程序如下:
1、養鴿戶申請遷拆補償。
2、航空站派員初勘及鑑價,養鴿戶於初勘後一週內自行完成拆遷鴿舍,並經民航局複勘查證屬實者,加發一成核定鑑價金額之拆遷補償費。
3、航空站複勘時未自行拆遷者,將通知強制拆除日期。
4、養鴿戶若於強制拆除日期前自行拆遷者,仍予補償,但不加發一成之拆遷補償費。
5、養鴿戶逾強制拆除日期仍未拆除者,將強制拆除鴿舍,不予補償。
四、養鴿戶若逾期未申請、被檢舉或被查獲,以及於公告日期後設立之鴿舍,將由南竿航空站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第二項之規定開立「民用航空局執行機場四周禁養飛鴿案件處份書」處以罰鍰,並送達「民用航空局機場四周禁止飼養飛鴿通知書」,通知養鴿戶於期限內提出鴿舍拆遷補償申請。
五、南竿航空站接獲前項申請後,將派員會同委任建築師、航空警察局、當地警察人員及當地鄰里長赴現場初勘及鑑價,養鴿戶於初勘後一週內自行拆遷鴿舍,並經航空站複勘查證屬實者,發給核定鑑價金額五成之拆遷補償費。但經複勘未自行拆遷者,由航空站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強制拆除鴿舍,不予補償。
六、民用航空局將自第三項申請補償期限截止日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拆除之公告禁養飛鴿範圍內之鴿舍,以維護飛航安全。
南竿機場四周嚴禁飼養飛鴿
- 2004-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