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應民間客觀環境,行政院交通部已修正「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第一條及第三條,將原有的賠償金額予以調升,以更符合實際賠償標準。
交通部表示,民間汽車運輸業意外事故及糾紛不少,而之前公佈辦法中的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標準,輿論均認為偏低,對於受害者未能得到相對的補償,以致糾紛、訴訟不斷。
經修正後,該辦法第一條及第三條內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因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醫療費用由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之標準如下:
一、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非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財物毀損、喪失之賠償金額由雙方協議定之。
汽車運輸業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者,其理賠金額視為前項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汽車運輸業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而但書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賠償標準,請求權人能證明實際所受損害較高者不受其限制。第一項所定標準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
汽車運輸業事故損害賠償調升
- 200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