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您可能不知道!統一發票中獎兌領的時間調整了,即起中獎人應於開獎日次月六號起三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取,舊制是開獎次日起的第十天開始,提醒中獎鄉親注意。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說,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八條中,原規定為中獎人於開獎後「第十日」起三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該制行之有年;而財政部為便利相關作業及領獎日程一致性之考量,已將第八條修正為「於開獎日之次月六日起三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以九十三年七、八月份之統一發票為例,開獎日期為九月廿五日,其領獎期就是自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算至九十四年元月五日止。
國稅局提醒大家,若有發票中獎之幸運民眾,請於開獎日之次月六日起三個月內,儘速前往當地代發獎金之金融單位領取,以免遺失或逾期而喪失自身權益。
提醒您!統一發票中獎兌領時間調整
- 200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