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汽車之動力機械 不得上「道」 交通局:若違規,一律開罰

  • 2004-11-24
 為維護地區道路品質,工程用為主的重型機具車輛不得再「上道」,否則罰單伺候。(圖/文:曹重偉)

 為維護地區道路品質,工程用為主的重型機具車輛不得再「上道」,否則罰單伺候。(圖/文:曹重偉)

 【本報訊】連江縣政府交通局表示,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一律不得行駛道路,以維道路品質,例如推土機、怪手等;而該類機具要移動請利用貨車載運,若發現違規上路之情事,將會由執行單位予以告發處罰。
 關於此次縣議會定期大會縣政總質詢期間,部分議員所關切的「工程用車輛」能否上路一事;縣府交通局昨天特別表示,依行政院交通部命令,「非屬汽車範圍,必須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比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條,核發臨時通行證,准其行駛,惟以非履帶式動力機械為限」。
 由於重型機具上路對道路的損毀眾所皆知,而地區為發展觀光,故已自今年十一月十日起,廢止本縣八十九年十月三日連建商第一四二四九號之「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行駛道路申請臨時通行證暨違規處罰相關規定」公告,意即不需「申請」,因為根本不准上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