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跨海抵馬解說政治獻金法

  • 2004-12-17
 【本報訊】政治獻金法已公布施行,今後有關政治獻金的收受都需向監察院申報。監察院昨日舉辦政治獻金說明會,會中安排講師就政治獻金法、政治獻金查核準則法令以及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填寫加以講解說明。
 監察院組長魏嘉生等一行四人專程跨海抵馬,昨日在連江縣政府三樓會議室舉辦政治獻金宣導說明會,針對政治獻金法相關法規加以說明,包括地區民意機關代表、民意代表助理、縣府主計人員與會參加。
 魏嘉生指出,今後有關政治獻金的收受都需向監察院申報,所有擬參選人只有在選前一段法定期間內方可收受政治獻金,至於政黨及政治團體,則沒有收受期間的限制,但無論擬參選人或政黨、政治團體,都必須經監察院同意開立專戶方得收受獻金,違者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後專戶的變更或廢止,亦必須得到監察院的同意。專戶內獻金的收支,都需在法定期間內向監察院申報。
 提醒民眾有關政治獻金金額部份,原則上收受獻金並無最高總額的限制,但是對於捐贈者則有最高額的限制:個人部分-對於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十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每年不得超過六十萬元,對於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二十萬元。
 營利事業部分-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每年不得超過六百萬元,對於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一百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二百萬元。
 人民團體部分-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二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每年不得超過四百萬元,對於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五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一百萬元,違反以上金額限制捐贈者將處以二倍罰鍰,超過限制部分收受者則需辦理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