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院新聞局公告「連江縣祥通有線播送系統九十四年度各項收視費用」,每月每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上限為六百元,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同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在兼顧系統生存空間及維護收視戶權益之原則下,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連江縣祥通有線播送系統九十四年度各項收視費用」:
一、 每月每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上限為六百元;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同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二、 裝機之收費上限價格:
(一) 主機裝機費為一千五百元。
(二) 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為五百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五百元。
三、 復機之收費上限價格:
(一) 原訂戶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後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一千元。原訂戶在契約終止三個內(含三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若在契約有效期限內暫停收視未逾三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三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二百元。
四、 移機之收費上限價格:室內者,每機五百元;室外者,每機八百元。
縣府企劃室表示,有線電視收費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目前全國僅有馬祖、金門、澎湖、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縣未設置,由中央行政院新聞局行使,地區九十四年收費標準新聞局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新廣五字第09306264790號函公告。
94年有線電視收視費用標準出爐
- 200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