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開辦「失業給付」 就服台:符合條件即可申請

  • 2005-02-26
 【本報訊】失業朋友的佳音!連江就業服務台表示,即起開辦勞工「失業給付」業務,只要勞工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可先向公立就業服務通構辦理求職登記,但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者,即可領取失業給付;歡迎符合資格的鄉親把握自己的權益,有相關問題請來電洽詢,電話:二三五七六。
 為照顧廣大的勞工朋友,勞委會特別開辦「勞工失業給付」,並由各鄉鎮市職訓局及就服台受理申請,只要您符合條件,備妥相關文件及依照程序即可提出申請;相關規定如下:
 一、應備文件:
 1、失業給付申請及認定:申請人需備妥離職證明書(載明離職原因)、身分證正本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私章等,親自向各就業服務站辦理。
 2、失業再認定:申請人備妥至少兩次之求職記錄,方得繼續請領。
 二、辦理方式:需本人親自辦理。
 三、給付標準:
 1、以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2、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即重新起算。
 四、申請限制:
 1、無故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即不能請領失業給付。
 2、若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工作拒不接受者,除下述兩點外,即不能請領失業給付:
 (1)工資低於其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
 (2)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3、申請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之日起七日內,須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回復,否則依法即停止辦理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五、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1、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就業,並再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即可申請;給付額按申請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洽勞工保險局辦理,專線:2396-1266。
 2、應備文件:最後就業單位在職證明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存摺封面影本、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相關資料及表格,鄉親請逕向勞保局各縣市辦事處索取,或網站www.bli.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