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業經修正,自即日起,申請發給汽車牌照、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該車強制汽車責任險的有效期限,必須滿三十日,否則不予受理;連江縣公路監理所特別提出以上呼籲,以免民眾不知而往返奔波費時費事。
公路監理所表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條文,已經於今年二月修正公布,汽機車所有人務必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而且保險有效期間須滿三十日以上時,才可以向監理單位請領牌照、換發行照、過戶、變更、復駛或檢驗等各項登記。
監理所提醒車輛所有人隨時注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的有效日期,並在截止日前三十日重新投保,除確保自身的權益以外,在申辦各項監理業務時,也可以避免往返奔波而費時費事。
新公布修正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法,第十六條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有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一、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
二、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但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證者,不適用之。
監理所祝福所有駕駛朋友行車平安,任何有關車輛檢驗、燃料費繳交以及違規罰款等監理業務的疑問,歡迎車輛所有人或駕駛朋友逕電二二六九四詢問,或直接進入交通部電子公路監理網www.mvdis.gov.tw查詢。
汽車強制險新規定 申請換照,須投保滿三十天
- 200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