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檢查簽證六月底前申報 逾期未辦者,最高可罰三十萬元

  • 2005-04-21
 【本報訊】連江縣政府工務局提醒建築物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凡是供商業用途場所之建築物,應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作業,有關公共安全檢查如有問題可洽詢,福建省建築師公會(0823)28712或上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便民資訊網查詢http://sercpa.cpami.gov.tw,各地區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應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以預防突發意外導致不幸事故發生,保障大眾生命財產安全。
 工務局表示,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就建築物的構造與設備安全委請專業機構或人員實施檢查簽證,所有權人、使用人再持該檢查合格或改善完竣的簽證結果,向連江縣政府工務局辦理申報。目前包括縣立醫院、港務處及南竿航空站等都已經完成申報,為了維護大眾生命財產安全,工務局提醒地區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程序。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的申報類別及項目,包括有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兩大類。防火避難設施類有十一類,包括: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走廊(室內通路)、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屋頂避難平臺、緊急進出口。設備安全類有六項,包括: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燃氣設備。
 未按規定申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會被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會被要求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會被連續處罰,並勒令停止使用,必要時還會被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