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發新身分證 戶政機關提供新式照片規格及說明

  • 2005-04-26
 新相片規格,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圖:戶政事務所提供)

 新相片規格,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圖:戶政事務所提供)

 【本報訊】今年七月開始將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地區戶政機關近日也展開宣導工作,提供新式身分證的照片規格及說明,讓鄉親早日準備合格的相片,以免白忙一場;而鄉親相當關切的是否地區戶政事務所有「代拍業務」,南竿戶政事務所表示確實有,但是五月下旬數位相機及相片印表機等設備才會送抵,想上戶政事務所拍照可能要等等。
 依內政部規定,換證應繳交最近六個月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一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相片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主要規定如下:
 一、六個月之內拍攝。
 二、直四點五公分且橫三點五公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
 三、對焦需清晰且鮮明,高品質,無墨跡或摺痕。
 四、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五、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相紙上。
 六、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必須為高彩度而且以相紙沖(列)印。
 七、相片為中性的色彩。
 八、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不能被頭髮遮蓋,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似肖像畫形式)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
 九、需以白色背景拍攝。
 十、光源需均勻而且不能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十一、如果配戴眼鏡: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請避免配戴粗重的鏡架,配戴較輕巧之眼鏡)。確認鏡架不遮住眼睛任何的一部分。
 十二、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的底部至額頭的頂端及臉的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三、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當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或其他人的影像),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
 鄉親若有任何問題,歡迎電洽各鄉戶政事務所,南竿:二五○○九、北竿:五五三二五、莒光:八八○二○、東引:七六一二九,或參考內政部網站,網址為www.ri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