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度第二學期托教補助申請月底截止

  • 2005-04-27
 【本報訊】教育部補助幼稚園滿五足歲至六歲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經費,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截止日為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止。申請的表件已公告於教育網路中心網站(http://www.matsu.e-du.tw),請符合申請資格的家長,檢附相關文件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請各該學期之托教補助。
 申請托教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中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年滿五足歲(以當年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止年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者)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含村里托兒所)之幼童。(二)中低收入戶幼童資格如下:1、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及福建省金門、連江縣政府: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2、直轄市政府: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四)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
 補助標準:(一)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六千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其超出經費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二)已請領幼兒教育券補助、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申請程序:(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分別於當年四月、十月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各該學期之托教補助。(二)前項申請表及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三)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其申請表件是否齊全及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者應即核章後轉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四)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複核符合規定者,應即依規定核發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