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規範爆竹煙火之管理,確保公共安全,內政部消防署自今天起全面實施市售爆竹煙火認可標示制度,依規定店家所販賣之爆竹煙火應有附加認可標示或標示有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使用注意事項。連江縣消防局日前已針對轄內爆竹煙火零售商,宣導市售爆竹煙火認可標示制度,提醒各零售商切勿販賣標示不明或無標示之爆竹煙火產品,以免觸法。屆時零售商若販賣未貼有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將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將所販售之爆竹煙火沒入。
連江縣消防局表示,新的認可制度已正式上路,民眾應選購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使用注意事項之爆竹煙火,以杜絕不法。而最好能以爆竹音效取代燃放爆竹,以減少意外事故發生。
連江縣消防局並呼籲民眾勿非法製造爆竹煙火以免觸法並踴躍檢舉,依據「民眾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實施要點」規定:民眾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經查獲屬實者,可獲得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檢舉獎金。
另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中規定,零售商若將升空類、飛行類、摔炮類之一爆竹煙火販賣給十二歲以下兒童,已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兒童如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該由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者陪同,以確保安全。
今起市售爆竹需加註認可標示
- 200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