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連江縣政府文化局為推展各項藝文工作,有效運用及管理各項場地,制定「連江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歡迎機關、學校、軍方、立案之藝文團體、協會、民間社團等,依使用管理要點規定申請使用場地,並依規定繳納相關收費。
凡申請使用單位應於一週前以書面向文化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使用場地名稱、活動內容、使用時間及參加人數等,經文化局核准後辦理租借手續及繳納相關費用。
如為縣府舉辦之各項會議及活動,以及經上級單位指示交辦或縣府核准或邀請辦理之非營利性各項藝文活動、社教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相關費用。
各項場地開放使用時段:日間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晚間七時至十時,如提前或延長使用時間應事先徵得文化局同意,另外,民俗文物館場地晚間及週一不開放借用。
文化局並請申請者注意場地使用規範: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更動電力及燈光音響設備;所有場地全面禁菸及嚼食檳榔、口香糖等;所有場地之建築物本身及地面禁止使用雙面膠棉、噴漆、刻畫、打釘、打樁或其他具有毀壞之行為;具有危險或妨礙通道之物品,該局得要求申請單位移除;禁止攜帶寵物入場。
文化局提醒申請單位使用場地及設備時,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並充分配合該局場地管理人員之管理措施,如有損壞場地及設備情事發生應負責賠償,否則將在其保證金中扣除,如保證金不敷扣除時,依法追繳之。
文化局藝文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出爐
- 200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