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九十四年自用汽車燃料使用費將於七月三十一日截止,連江縣公路監理所籲請尚未繳交的車輛駕駛人和所有人,把握最後繳費期限,前往監理所、銀行或各地郵局繳交。如未收到繳費通知單,車主請逕電監理所辦理補單。
監理所表示,汽車燃料使用費,營業車每年分四季於三、六、九、十二等各月逐季徵收;自用車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機車則於行照有效日到期換發新行照時併同繳費,一次徵收二年。
監理所同時表示,汽車燃料使用費逾期繳納或未繳納者,按車種、逾期時日及欠繳金額,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給予車主不同等級的罰款,汽車最高罰鍰達三千元,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機器腳踏車最高罰鍰為六百元;若逾期不繳納罰鍰及汽燃費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而行車執照逾期未換者,經查獲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處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為避免車輛長期累欠汽燃費,如果您的車輛因老舊或失竊等因素已不再使用,監理所提醒車主,不再使用的車輛,請逕向監理所辦理報廢,而失竊車輛則請向警方取得報案證明後,再辦理報廢或失竊註銷手續,燃料使用費則繳至報停、報廢或註銷前一日止,如有溢繳,按實際未使用日數計算退費。
九十四年自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交將於三十一日截止,公路監理所籲請尚未繳交的車輛所有人,把握最後繳費截止期限,前往監理所、銀行或各地郵局繳交,如未收到繳費通知單,車主請逕電監理所辦理補單,以免逾期被罰。
公路監理表示,如對燃料使用費的繳交有任何疑問,請逕電公路監理所洽詢,電話:二二六九四。
94年汽車燃料費繳了嗎? 把握731最後期限
- 200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