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物品供應大陸台商

  • 2005-08-10
 【本報訊】台灣地區物品經由金門、馬祖地區轉運至大陸地區,除經由地區加工製程並開立產地證明書後轉運外,亦可透過經濟部公告准許大陸地區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物品得經由金門、馬祖轉運至大陸地區之管道辦理,請民眾參考該公告規定辦理。
 依據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6條第3項,經濟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經貿字第09109023970公告,自即日起實施:1.大陸地區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地區物品經由金門、馬祖轉運至大陸地區之相關輸出規定如下:(1)轉運至大陸地區之台灣地區物品,以供應經本部核准登記有案之大陸地區福建台商為限。(2)出口商於報關出口時,應檢附大陸地區福建台商出具之自用切結書,該切結書並應經當地台商協會核章證明立切結書人確係當地之台商。(3)輸出台灣地區物品,應另依「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及「限制輸出貨品、委託查核輸出貨品合訂本」之相關規定辦理。2.轉運之台灣地區物品應先運至金門、馬祖之兩岸通航港口,並經當地海關完成貨物通關程序後,始得輸出至大陸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