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您的汽車燃料使用費繳了沒?連江縣公路監理所再次提醒汽、機車車輛所有人應依規定按期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以免逾期受罰,無繳費單者,請電二二六九四申請補發。
公路監理所指出,汽車燃料使用費,營業車於每年三、六、九、十二各月分季徵收;自用車則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機車應於行照有效日到期換發新行照時繳費,一次徵收二年。
收到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之車主,請於繳納期限前持通知書至全省臺灣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及各監理所、站之駐收公庫繳納;機車行照逾期者,辦妥機車強制責任險者或機車強制責任險有效期限在一個月以上者機車換照繳費,可選擇親自、劃撥或通信等方式辦理。
汽車燃料使用費逾期繳納或未繳納者,按車種、逾期時日及欠繳金額,依交通部九十年三月一日公告施行之「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予以車主不同等級的罰款,汽車最高罰鍰達三千元,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機器腳踏車最高罰鍰為六百元;若逾期不繳納罰鍰及汽燃費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行車執照逾期未換者,經查獲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處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為避免車輛繼續累欠汽燃費,如您的車輛已不再使用或老舊不堪使用、或失竊(請向警方取得報案證明),並洽就近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失竊註銷手續,燃料使用費繳至報停、報廢或註銷前一日止,如有溢繳,按實際未使用日數計算退費。
再提醒 汽燃費繳了沒? 監理所:逾期未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200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