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工務局複驗「阿桂檳榔」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2005-09-03
 連江縣政府工務局昨日複驗「阿桂檳榔」土地違規使用案,由於「阿桂檳榔」逾期未繳交罰款,並且未拆除建築物,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再針對違法情事,對使用人處罰新台幣六萬元整,並要求於九月三十日前自行拆除建築物完畢。(圖/文:張登傑)

 連江縣政府工務局昨日複驗「阿桂檳榔」土地違規使用案,由於「阿桂檳榔」逾期未繳交罰款,並且未拆除建築物,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再針對違法情事,對使用人處罰新台幣六萬元整,並要求於九月三十日前自行拆除建築物完畢。(圖/文:張登傑)

 【本報訊】連江縣政府針對「阿桂檳榔」土地違規使用案已於七月二十九日發出行政處分書,處罰鍰六萬元,除要求現地立即停止違規使用,並於九十四年八月卅一日前自行拆除。連江縣政府工務局昨日再度現地會勘「阿桂檳榔」,發現「阿桂檳榔」仍未停止違規使用,並且也未自行拆除完畢地上物,將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工務局也要求「阿桂檳榔」於九月三十日前自行拆除完畢建築物。
 連江縣政府工務局昨日會同建設局局長張壽華、觀光局、警察局、南竿鄉公所業務承辦人前往「阿桂檳榔」現場進行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違規使用複驗,經過工務局實地會勘,發現「阿桂檳榔」仍未停止違規使用,並且只拆除屋頂局部,未拆完畢除建築物。
 工務局指出,「阿桂檳榔」於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公用事業用地上建築,做為檳榔攤營業使用,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查處。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函送行政處分書內,已要求阿桂檳榔業者須於九十四年八月卅一日前至縣府財政局繳交罰款,由於業者蔡炎桂逾期不繳款,將即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另外,縣府將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按次處罰規定,再次發出行政處分書予違規人,罰以新台幣六萬元整,除現場應立即停止違規使用外,並於九月三十日前自行拆除建築物,逾期未拆除,並將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要由使用人負擔。
 蔡炎桂表示,他辛辛苦苦在馬祖努力工作,並落地生根,甚至還貸款兩百多萬元起厝長住馬祖,卻竟然遭到公部門未依平等原則進行行政處分,全馬祖到處都是違建,並且許多都比他蓋得還要大間,但是公部門只單獨針對他的房屋進行處理,對規制的對象做差別待遇,他所力求的只是一個公道而已。另外他在收到縣府行政處分書後,已經進行拆除,只是剛好工人回台、又遇上颱風,無法拆除完畢。
 針對蔡炎桂多次要求平等原則處理該案,工務局課長陳忠義表示,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意指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事項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所規制之對象為差別待遇,但是人民在不法的狀態下,是不能主張平等原則的。不法情形被取締處罰時,不能主張滿街的人都在違規,獨只取締該一人為理由,而免受處罰,蔡炎桂的平等原則訴求並不受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