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未經許可對大陸捐贈,不得列報費用

  • 2005-10-06
 【本報訊】李敖大師在北京捐錢,引發立法院內許多立委抗議,而事實上,其他慈善團體把錢捐到中國,並無法達到展現成立宗旨或減稅的目的;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其屬營利事業直接對大陸捐贈者,不得列報費用。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之,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至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則應與其創設目的相符。
 該項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其未經許可或屬營利事業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報為費用。故該局呼籲公司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應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被調整補稅。
 該局也指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規定,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又該標準所稱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