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救濟之期限,可能絕大多數納稅義務人都搞不清楚,徒生糾紛,也造成自身權益的受損;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得透過行政救濟程序包括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要求相關機關重新審酌,給予合理公平處置維護自身權益。
按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內,即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或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如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稅捐稽徵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如對訴願決定不服,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應於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納稅義務人務必依上述各階段行政救濟規定期限提起,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務導覽/行政救濟期限搞不清? 國稅局替您說分明
- 200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