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針對金馬農漁產品運往及攜帶至台灣之管制,各項檢疫管制措施,對往返金、馬及臺灣地區民眾雖有些許不便,惟基於維護臺、澎、金、馬地區農業生產及生態安全,尤以在中國疫情未明及走私問題無法澈底解決前,於金、馬地區實施動植物及其產品運往或攜帶至臺灣之管制措施,確有必要。
行政院就立院質詢案,做出答覆,其回覆內容為:
一、由於中國係多種動植物重大疫病蟲害之疫區,其各種疫病蟲害有可能藉由動植物及其產品入侵臺灣,為全面防杜,以確保我國農業生產安全,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施行小三通時,即於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設置檢疫站,針對中國輸入金門、馬祖之動植物及其產品,依我國動植物檢疫法規及現行國際規範執行檢疫。至於金、馬地區運往或攜帶至臺灣地區之動植物及其產品,亦必須由檢疫站實施檢查。
二、依據現行「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通航實施辦法」第廿六條第二項及「自金門、馬祖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臺灣或澎湖之少量自用大陸地區物品限量表」規定,係限制大陸物品轉運金門、馬祖以外之臺灣地區,並未限制金、馬地區所生產之農漁產品銷售至臺灣本島或澎湖。
三、為方便金、馬地區農漁產品之輸銷與便民服務,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化書表格式,並依據金門縣政府提供資料,公告列出金門縣所產植物或植物產品品目清單,凡旅客攜帶清單所列植物或植物產品,經檢查人員認定屬當地所產,且在十公斤以內,得經檢查人員登錄旅客姓名、身分證字號、植物或植物產品種類、數量等資料後予以放行,免附申請書、聲明書或來源地供貨證明書。至貨運部分,因運輸量大,且屬季節性,頻率較低,極可能挾帶非當地生產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使植物疫病蟲害入侵風險提高,則有必要審慎視之。
金馬農漁產品出境需附產地證明 民眾反映不便 政院:管制確有必要
- 200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