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年關將近,討個老婆好過年的觀念,使很多熱戀中之新人,都趕在年底前完成終身大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祝福新人們,百年好合,同時提醒新人們的父母一項合法節稅的方法: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是不計入贈與總額,但應以子女婚嫁時父母所贈送之財物為限。
馬祖服務處表示,一般民眾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與每年一百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常發生混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一百萬元,免課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父母若欲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時,應提供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有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以維護自身權益。
子女婚嫁贈與低於百萬 免課稅
- 200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