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入出境攜帶貨幣超過限額,通關時別忘向海關申報

  • 2005-12-21
 【本報訊】旅客攜帶黃金、外幣、新台幣及人民幣入出境時,應如何辦裡通關手續?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馬祖辦事處表示,隨著海峽兩岸交流日益頻繁,經常出國的旅客攜帶黃金、外幣、新台幣與人民幣其通關及有關規定如后:
 入境部分-
 黃金:旅客攜帶黃金入境不予限制,但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如所攜黃金總值超過美金二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外幣:旅客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美金一萬元等值現金者,應於入境時繕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未經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其超額部分沒入之。
 新台幣:旅客攜帶新台幣入境以六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
 人民幣:旅客攜帶人民幣入境以二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出境部分-
 黃金:旅客攜帶黃金出口不予限制,但應於出境時向海關申報,如所攜黃金總值超過美金二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外幣:旅客出境攜帶超過美金一萬元等值現金者,應向海關報明登記。未依規定報明登記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新台幣:旅客出境攜帶新台幣以六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
 人民幣:旅客出境攜帶人民幣以二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申報不實者,超過部分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