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了真正照顧實際居住本縣身心障礙者,連江縣政府修正「連江縣政府發放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實施要點」,從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修正為應設籍本縣一年內實際居住合計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另外,縣府並將原三千元之發給金額,提高至三千五百元至四千元。
「連江縣政府發放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實施要點」原條文為「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並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而未領取政府所提供其他津貼,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但其金額低於本要點津貼金額者,得請領其差額。」
民政局指出,本津貼自開辦以來申請人數大幅成長,目前大量外縣市之身心障礙者紛紛將戶籍遷入本縣領取該津貼,造成本年度所編列之預算不敷支應在戶籍上做限制。因此縣府修正條文,以期望能真正照顧實際居住本縣之身心障礙者,杜絕大量由外縣市遷入而未實際居住本縣之身心障礙者。
目前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實施要點已修改為「本要點發給對象,凡設籍本縣一年內實際居住合計一百八十三日(含)以上,並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限,由村幹事實際查訪、村長開立證明書(如申請書),但出境就醫、就學等特殊狀況外,應檢附相關證明得採計居住日。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與發給:(一)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二)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三)領有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但其金額低於本要點津貼金額者,得請領其差額。」
另外,縣府長期重視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與權益,自八十五年的發給金額兩千元,在九十三年提高至三千元,今年更提高至三千五百元至四千元。其中符合申請資格之輕度、中度、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符合申請資格之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元整。
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申請程序:(一)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及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鄉村公所辦理資格條件初核,並報府審核通過後,發給生活津貼。(二)凡提出申請審核合格者,自當月份發給生活津貼。(三)各鄉村應於每月五日前至本府辦理撥款核發生活津貼事宜,事畢於每月十日前繕造印領清冊二份核銷。
地區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再提高 最高四千元
- 200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