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因不可抗力災害損失可減免稅賦

  • 2006-01-15
 【本報訊】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提醒您,因不可抗力災害損失可減免稅賦,請記得於災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審核;例如先前泰利颱風災害的損失,受災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菸酒稅為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並派員勘察。
 馬祖服務處也特別就有關國稅部分之災害減免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及營業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以下、企業受災金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國稅局不再派員實地勘驗,直接就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給當地稅捐機關予以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扣除,即可減免稅捐。
 二、貨物稅或菸酒稅:受災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其已稅貨物或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得依規定辦理退稅。又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遇颱風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或菸酒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三、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及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及廢棄者,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派員勘察屬實後,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認定。
 該處同時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郵寄申請,亦可以利用電話、傳真或於國稅局網站(網址:www.ntx.gov.tw)申辦服務及查詢項下辦理線上申辦作業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察。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取得申請書,可利用本局網站,進入「申辦服務及查詢」點選「稅務書表」,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或可運用本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轉1傳真稅務書表;如果尚有疑問,可撥該處服務電話二五八六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