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局:二月起97種慢性病連續箋延長為六個月

  • 2006-01-17
【本報訊】一般慢性病患的「連續處方箋」,現行的有效期間是三個月,不過有些民眾反映,因為常出國及工作需要,常常不在國內,相當不便利,因此健保局表示,二月份將公告九十七種慢性病患的慢性病連續箋可延長為六個月,讓患者可以節省回診的掛號費及部分負擔。
 國內約有七百六十多萬名的慢性病患,約一成持連續處方箋領藥。現行醫師最多可開三個月效期,患者就必須回診。健保局表示,二月將公告,九十七種慢性病患者,醫師可視情況,最長開六個月的連續處方箋,患者一次可領兩個月,接下來可由家屬代領,等於半年可節省一次的掛號費、門診部分負擔。不過醫師公會表示,除非是有些出國民眾或是遠洋漁業工作者,因為特殊情況不在國內,不然一般不鼓勵拿這麼久的連續處方箋。
 健保局也說,慢性病患一次領太多藥,萬一保存不當,吃了也是沒用,而且慢性病最好還是定期回診,對病情控制比較好,等公告後,醫師未來會視病患情況開立,不見得每個患者都要開長達六個月的連續處方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