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今上路

  • 2006-02-05
 【本報訊】性騷擾防治法今天開始上路!新法讓婦女人身安全保障不容侵犯的法令規範更完備,包括擴大保護範圍從過去的校園與職場,延伸到捷運、公車或公園等「公共空間」,凡各公私機構、軍隊、學校皆有義務做好性騷擾防治工作,並加強保護被害人與其隱私權。
 內政部說明,現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僅針對職場上的性騷擾,或學生在接受教育時所受到的性騷擾,可以擁有申訴與防治的規定;然而,這些場所之外,民眾逛街購物、搭乘公車或捷運等大眾運輸系統,也可能被不肖人士搭訕騷擾,慘遭「鹹豬手」;民眾未來若遇到這些狀況,都將由性騷擾防治法充分、有效地保障其人身安全。
 內政部強調,二月五日新法施行後,民眾在任何的「公共場所」,若遭受到色狼的性騷擾,不論是言語的騷擾,或是肢體的碰觸,都有申訴的權利;加害人的雇主在接到申訴時,必須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告知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接受調查結果,仍可以重起調查,調查結果要函知縣市政府。
 新法規定,雇主發現性騷擾事件時,必須採取有效糾正,或補救措施;如果是組織人數在十人以上的機關單位、公司,要成立「性騷擾申訴專線」;如果人數達三十人以上,還必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另一個重要的義務人是「場所的主人」,例如餐廳的主人、捷運公司、公車司機等;「場所的主人」面對消費者之間有性騷擾糾紛時,不能坐視不管,必須出面採取緊急處置,包括暫時留置加害人並通知警察等,以及了解事件過程,做為日後調查的證據。
 在性騷擾事件的加害人部分,經調查如果屬實,雇主要做適當的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並將資料函送縣市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對加害人處以一萬元到十萬元的罰鍰。
 此外,如果加害人的雇主在性騷擾事件的處理過程中,對於申訴、告發、作證或提供協助等,不能有差別待遇,否則也會面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雇主若不改正者,可按次連續處罰。
 內政部補充,為讓民眾了解自身權益,民眾可以進入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網站(www.moi.tw/violence)或電洽(02)8912-7331分機107∼111,獲得相關資訊。至於現有「113」婦幼保護專線,仍將持續提供民眾性騷擾防治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