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 帶病加入勞保 可領死亡給付

  • 2006-02-07
 【本報訊】即日起,帶病投保勞工保險,均可領取死亡給付。
 勞委會目前是以行政命令,限制勞工在加入勞保前若罹患癌症等特殊病症,於保險期間死亡,受益人不得請領死亡給付。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指出,這項限制違憲,應立即廢除。
 大法官解釋文指出,勞工參加勞保及所生的公法權利,應受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的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種類及保險給付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予以規定。
 大法官認為,勞委會以行政命令性質的函釋,限制罹患癌症等特殊疾病的勞工,必須在保險期間罹病,受益人才有權請領死亡給付,已經逾越勞工保險條例的限制,也違反憲法保留原則,應不再適用。
 大法官認為,這種強制保險與一般的商業保險不同,勞委會不應在法律之外擅自限制勞工死亡後,受益人請領死亡保險的權利。